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院的图书资料信息中心,是为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等工作提供文献资源保障的服务机构。
第二条 图书馆收藏文献资源是国有资产,供本院教职工和学生使用。为加强确保读者和图书资料的安全,提高利用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读者入馆规定
第三条 读者须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入馆。
第四条 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 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
第六条 不吃零食、不乱丢污物、不随地吐痰,保持馆内卫生。
第七条 爱护书刊资料,自觉遵守图书馆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如遇停电或其他意外情况,服从老师指挥,不起哄乱挤。
第三章 图书借阅规定
第九条 读者需持本人一卡通办理图书借阅手续。
第十条 读者不要将书本、背包等个人物品带入书库、资料室内。
第十一条 读者应自觉遵守借阅规定,查找或阅览的图书、期刊、报纸应放回原处,不要乱放。
第十二条 读者办理借书手续时,先要对所借图书认真检查,如发现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由工作人员加盖“污损”章,否则视为借书人所为。
第十三条 学生每人限借图书5册,借期60天,在职职工每人限借图书10册,借期180天。逾期不还者,需缴纳超期使用费0.1元/天。每年4月22—24日读书节为图书赦免日,在此期间归还图书,免除本人因图书超期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如确因工作、学习需要,不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应在借期内持此书来馆办理续借手续或者在学习通移动图书馆中续借。
第十五条 非外借图书期刊不得带出书库、资料室、阅览室。
第四章 图书赔偿规定
第十六条 丢失书刊,可以用同样版本的新书刊赔偿,交纳加工费每册1~2元。丢失书刊无法以新书抵赔时,应在借期内到图书馆办理图书赔偿手续。建国前出版的图书丢失损坏后,按原定价的10~15倍赔偿。建国后至1990年出版的图书丢失损坏后,按原定价的5~10倍赔偿。1990年后出版的图书丢失损坏后,按原定价的3~5倍赔偿。
第十七条 丢失书刊后,又逾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除按规定图书赔偿外,也要缴纳超期使用费。
第十八条 所借图书出现撕页、剪挖等情况,按丢书处理。
第十九条 多卷图书丢失一册,按全套丢失处理。
第二十条 丢失期刊合订本,按合订本价格的2~5倍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未办理借书手续,不得将书刊资料带出书库、资料室或阅览室,否则视为窃书。对窃书者除了按书价的20倍处罚外,还须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态度报学校和当事人所在部门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退休职工可以持本人一卡通,借阅图书5册,借期180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