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供本院教职工和学生使用,为保障读者和图书资料的安全,提高文献资源利用率,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馆须知
第一条 图书馆面向全校师生开放,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入馆。
第二条 到馆学习,需通过座位预约系统选座,对号入座,不得抢占座位。
第三条 各书库实行开架阅览,阅览每次不可多取书刊,以免影响他人借阅。查找、阅览后请将书刊、报纸放归原处。
第四条 请爱护书刊、电子设备和馆内桌椅等设施。不得在图书、期刊上划线、批注、污损、剪裁、撕毁,严禁在桌椅上刻画,违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教育及处罚。
第五条 期刊、报纸、工具书仅供室内阅览,概不外借,请勿私自携带离馆,否则按盗窃行为处理。
第六条 保持室内安静、整洁,请勿携带食品入内、乱丢纸屑、大声喧哗、接打手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入馆。严禁吸烟,一经发现即列入图书馆违规行为黑名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 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不得有过度亲密行为,不说脏话、不吵架、不打架。
第八条 请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学习结束时请将所有个人物品带离本馆。
第二章 图书借阅规定
第九条 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借阅图书,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冒用。
第十条 请读者保管好个人校园卡,避免被他人恶意借书。出现丢失及时补办,以防可能导致的他人冒借图书行为。校园卡补办后,若借阅受阻,请到服务台更新此证信息。因卡遗失造成的图书借阅纠纷,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借阅图书时先要对所借图书认真检查,如发现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由工作人员加盖“污损”章,否则需承担污损责任。
第十二条 借阅范围:图书馆各书库实行开架阅览,其中期刊、报纸、工具书不外借。教职工若因工作需要借阅,可至期刊报纸阅览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 借阅数量与期限:学生每人限借图书5册,借期60天。在职职工每人限借图书10册,借期180天。
第十四条 借还方法:读者可通过馆内各自助借还机办理图书借阅、续借手续,图书归还时需通过图书存放书库的指定自助借还机还书。无法正常借还时,可主动向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第十五条 续借方法:如确因工作、学习需要,不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应在借期内通过微服务大厅、自助借还机或持此书到馆办理续借手续。每本图书只能续借一次,学生续借期限30天,教师续借期限90天。
第十六条 逾期不还者,将无法继续借阅新的图书,且在归还过期图书时需向工作人员进行情况说明,接受批评教育。
第三章 图书赔偿规定
第十七条 污损书刊:读者应爱护书籍,如发生撕毁、污损、涂画、批注、圈点等情况,根据其损坏程度进行赔偿。所借图书出现撕页、剪挖等情况,按丢失书刊处理赔偿。
第十八条 丢失书刊:丢失书刊可以用与原书同版(出版社、ISBN号相同)的新书抵赔,丢失书刊无法以同版新书抵赔时,应根据工作人员指导以定价不低于所丢书刊且内容相近的新书抵赔。
第十九条 多卷图书丢失一册,可采用同版新书抵赔,否则按全套丢失赔偿。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教职工辞职、退休,需到馆办理图书清缴手续后,方能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办理借书手续,不得将书刊资料带出图书馆,否则视为窃书。对窃书者除进行赔书处罚外,还需提交书面检查,全校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报学校和当事人所在部门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图书馆负责解释。